5.8 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测量


5.8.1 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测量点的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5.2节的规定。
5.8.2 测试声源应经检查校准,且在消声室内测得测试声源本身的语音传输指数值应大于或等于0.97。
5.8.3 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测量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室外广播服务区应以广播分区为单位,并应分别进行测量;室内广播服务区每一个厅堂和每一个房间应分别测量。
    2 测量系统应按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测量原理(图5.8.3)进行配置。
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测量原理
    3 测试声源应输出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测试信号。应对测试声源的输出进行调节,并应使播传声器输入的稳态有效值声压级等80dB。
    4 应对公共广播系统增益进行调节,并应使测量现场信噪比大于或等于12dB。
    5 每一个测量点应测量3次,并应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点的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值。
5.8.4 当每一个被测广播服务区中有2/3及以上的测量点的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值符合本标准表3.3.1相应等级的规定时,应判定该服务区的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符合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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